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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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一人公司股东提交了审计报告就能免予承担公司财产混同的后果吗?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3日|分类:公司法 |798人看过


最高院:一人公司股东提交了审计报告就能免予承担公司财产混同的后果吗?

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本案一人公司股东虽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以上审计报告对可通过公开查询获知的案涉执行债务都没有纳入资产负债表,存在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该情形的发生,已足以表明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其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应当承担公司财产混同的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

《庞华、山东达盛集团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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