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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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加盖公章而没有经办人签字的证明具有合法性吗?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2019年11月某日,张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某路段超车时,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后王某的伤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但王某与张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王某起诉至法院。

在该案庭审中,王某为证明其收入及误工情况,向法院提交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其长期在外务工,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张某提出异议,认为村委会不具备证明资格。法院认为,该证明既有基层组织的盖章,又有经办人的签名,符合形式要件,具备证明效力。王某又提交了其与所在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拟证明其误工费计算标准。张某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认为,该《劳动合同》和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的签名,其形式要件不合法,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确认。

2、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规定,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故此,上述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具有法律依据。

3、建议或意见

作为诉讼当事人,在自己出具或请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时,建议在加盖单位印章的同时,还应当由经办人签字,否则证据形式不合法,将不被法院采信,会出现较大的诉讼风险。

李小龙律师,现任职于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熟悉公检法办事流程,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李律师信守承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