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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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改变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起成功案例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6日 9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20年7月某日晚,王某和张某将其驾驶的发生故障的货车停放于云南某县二级公路路边,由其中一人看管,另外一人前往县城购买零件,该车辆停放期间,未依法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放置警示标示、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次日早晨5时许,吴某驾驶的载有刘某的三轮电瓶车行驶至该处,因无法及时发现和避让该停放的车辆,导致三轮车与该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吴某和刘某受伤严重,其所驾驶的电瓶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上述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吴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王某张某将发生故障的车辆停放于行车道路边,未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认定:吴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张某、刘某无责任。

后吴某不服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上级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案程序不合法。后该交警部门仍然认定:吴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吴某的代理律师,本人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夜间还应当开启相应灯光以提示后方来车。王某和张某在道路停放故障车辆,既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未在距车辆法定距离设置警告标志放置反光标识,未尽到任何管理职责和法定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发生时尚未天亮,吴某难以及时发现和避让,因而发生事故。王某和张某的上述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且该二人驾驶的车辆后下部未依法安装防护装置,也是造成事故并加重原告受伤程度的重要原因。因此,王某张某应当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不符合事实、程序不合法,不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新认定。

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我继续代理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最终对案涉事故责任重新作出认定,认定王某和张某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最终获得相应的赔偿。

总结: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不合理不合法,通过复核程序也无法改变责任认定结论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事故责任重新划分。

李小龙律师,现任职于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熟悉公检法办事流程,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李律师信守承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