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适用广泛、也最容易被误用的罪名。很多当事人到案后想不明白:明明是纠纷,怎么就变成寻衅滋事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认定这个罪名,有两个关键点常被忽略。第一是"事出有因"与"无事生非"的区分。因婚恋、邻里、债务、经营等纠纷引发的冲突,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只有当行为人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发泄情绪,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才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第二是"情节"的门槛。是否属于"随意殴打",要看打人是否有合理事由、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是否多次实施;"情节恶劣"通常综合考虑致伤情况、次数、人数、场所、后果等因素。这方面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相对具体的规定。
网络空间同样可能涉及这个罪名。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实践中也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这也是不少人"随手发帖"后被立案的原因。
辩护上常见的切入点包括:行为是否属于民事纠纷引发、"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分(不同罪名量刑差别明显)、赔偿谅解与认罪认罚。此外,对于确实事出有因、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