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完整法律解读:构成要件、认定难点与辩护实务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定义与四大构成要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简称帮信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当下高发网络类刑事犯罪,多表现为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社交账号,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本罪,单位同样能够成立帮信罪。单位实施帮信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际操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参与出售两卡构成帮信罪,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需要区分:直接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的主犯,不单独定帮信罪;仅提供银行卡、技术支持,未参与上游犯罪策划实施的第三方人员,适用本罪定罪。
(二)主观方面
构罪核心要件为主观明知,分为明确明知与推定明知两类。明确明知是行为人清楚知晓对方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提供各类帮助;推定明知是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行为人知情,但结合客观反常行为综合判断其应当知晓。
司法实践推定明知典型情形:以低价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手机卡;短时间内多张账户大量流水进出,收取高额佣金;刻意规避银行监管,拆分转账、夜间取现;他人要求隐瞒账户用途、不询问资金来源;收购、倒卖他人银行卡、电话卡批量出售。
若行为人有充分证据证实被他人欺骗,完全不清楚账户被用于违法犯罪,无任何获利、无反常操作,则不具备主观明知,不构成犯罪。
(三)客观方面
客观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技术支持,一类支付结算帮助:
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搭建网站、软件开发、引流推广、搭建GOIP设备、搭建虚拟拨号平台等;
支付结算帮助: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对公账户、微信、支付宝账号、数字人民币钱包,为上游犯罪代收转移资金,俗称“跑分”“卖卡”。
达到以下标准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立案追诉: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2)支付结算流水二十万元以上;(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4)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本罪;(5)造成被害人被骗资金无法追回等其他严重后果。
同时,出售5张以上银行卡、20张以上电话卡直接达到入罪标准。
(四)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双重客体,一是国家网络安全管理秩序、金融支付监管制度;二是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行为人出售两卡、提供支付结算渠道,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分子搭建资金通道,极大增加被害人财产损失风险,扰乱网络与金融监管体系。
二、帮信罪司法认定三大核心法律问题
问题一:出售一张银行卡流水不足20万、获利几百元,是否构成帮信罪?
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仅出借一张银行卡,流水、获利均未达到标准,分两种情形认定:
第一,单张卡流水未满20万、违法所得不足1万,但行为人出售、出租多张银行卡,累计达到入罪标准,依然构成帮信罪;
第二,仅单张银行卡,流水、获利均未达到追诉标准,且无其他帮助行为,未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一般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仅作行政处罚;
第三,即便流水、获利不达标,但该银行卡用于多起重大电信诈骗案件,多名被害人资金经该账户流转,造成恶劣后果,司法机关可认定“其他严重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学生出售一张银行卡,流水12万,获利300元,仅有一名被害人损失,检察院认定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处理。
问题二: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区分?两罪量刑差异是什么?
两罪均为上游财产犯罪提供资金帮助,但认定标准、量刑完全不同,区分核心在行为时间、主观认知:
行为阶段不同:帮信罪是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提供账户、技术,属于事前、事中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上游犯罪既遂后,帮助转移、洗白已经骗到手、赌赢的赃款,属于事后处理赃款;
主观认知不同:帮信罪仅概括知晓对方在实施网络犯罪,不清楚每一笔资金来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明确知晓单笔钱款是诈骗、赌博赃款;
量刑区别:帮信罪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更重。
裁判规则:单纯出租银行卡,不参与转账操作、不现场取现,仅提供账户过账,一般定帮信;拿到赃款后多次拆分转账、大额取现、虚拟货币洗白资金,大概率定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问题三:帮信罪完整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包含哪些?
根据《刑法》287条之二,帮信罪基础量刑仅一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无升格加重刑期,所有构罪人员最高刑期三年。
从重处罚情节:批量收购、倒卖大量银行卡、电话卡;组建团伙专门出售两卡牟利;为重大电信诈骗集团提供长期支付结算帮助;曾因两卡违法被处罚后再次作案;利用未成年人收购、出售银行卡;造成多名被害人巨额损失无法追回。
从轻从宽法定情节:自首、立功、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全额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初犯、偶犯,在校学生、刚步入社会年轻人;仅出售一张银行卡,流水低、获利微薄;受他人引诱、欺骗参与,主观恶性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挽回被害人损失。
实务中,学生、初犯、流水较小、全额退赃的帮信案件,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比例很高;批量卖卡、团伙跑分、大额流水获利的,难以适用缓刑。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专业刑事辩护实务思路
结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办理帮信案件可从五个维度搭建完整辩护意见:
主观不明知无罪辩护。提交聊天记录、沟通记录,证实当事人不清楚银行卡会用于违法犯罪,不存在高价出租、批量售卡等反常行为,无任何牟利,论证不具备主观明知,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
缩减涉案流水金额。区分账户内合法工资、经营往来资金与涉案赃款流水,剔除自有合法资金,降低认定的涉案流水,争取达不到“情节严重”标准,撤销案件;
区分此罪彼罪,降低量刑。若当事人仅出借银行卡未操作资金,论证符合帮信罪构成,排除量刑更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团伙案件中,当事人仅提供银行卡,未参与组织、收卡、分销,认定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全力落实从宽处理。第一时间劝导家属主动向公安、检察院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减少社会危害;整理坦白、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在校证明等材料,侦查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争取取保候审;
证据与程序辩护。核查上游被害人报案材料、银行流水、讯问笔录是否存在矛盾,若无法证实涉案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提出无罪意见;对程序违法取得的电子数据、口供,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