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场是进行赌博活动的场所,开设赌场的行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风气及公众财产安全产生不良影响。
从构成要件看,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比如,有人明知开设赌场违法,却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积极筹备赌场相关事宜,这就体现了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既包括在现实空间设置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如租用房屋、场地等,提供赌具,组织人员参与赌博;也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例如,利用网络平台搭建线上赌博网站,吸引众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
在认定开设赌场罪时,要注意与聚众赌博行为区分。聚众赌博一般是临时召集人员赌博,没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和组织形式;而开设赌场通常具有相对稳定的场地、规则和组织架构,对参赌人员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开放性。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一般包括赌场规模大、参赌人数众多、赌资金额巨大、开设赌场时间长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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