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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广州受贿罪刑事律师

2026-05-2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42人看过举报

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公平。下面针对受贿罪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解析。

一、如何认定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例如,甲是某部门主管,利用审批项目的权力,收受项目申请人贿赂,这是典型的利用自身职权。又如,乙虽非直接负责某工程招标,但凭借其在单位中的领导地位,影响负责招标的丙,从而收受相关利益,这也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这种利用职权不仅限于直接的权力行使,还涵盖了基于职务关系产生的影响力。

二、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索贿:即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索贿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罪。例如,官员丁向企业主戊暗示,若想顺利拿到项目,需给予一定好处,戊被迫给予财物,丁的行为就是索贿。

收受贿赂:被动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可认定。比如,己收受庚的财物后,承诺会在某项事务中提供帮助,即便最终未实际办成,也构成受贿罪。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例如,辛利用自己在官场的人脉关系,让其他部门的壬为癸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收受癸的财物,这就是斡旋受贿行为。

三、受贿罪的辩护策略有哪些?

“利用职务便利”角度:辩护律师可审查嫌疑人行为是否真正与职务相关。如果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无关,比如是基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且数额合理,并无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意图,可进行无罪辩护。例如,甲与朋友乙之间常有礼物互赠,乙赠送财物时并未提及与甲职务相关的事项,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受贿。

针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若嫌疑人没有承诺、实施或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所谋取的利益并非不正当利益,可主张不构成受贿罪。例如,丙在正常业务往来中收受丁的财物,但并未为丁提供任何额外的帮助,或者所提供的帮助属于正常的工作职责范围,就不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证据审查方面:对证明受贿行为的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如审查行贿人的证言是否存在诱导、虚假陈述,受贿金额的证据是否准确,相关财物交付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等。若证据存在疑点或无法形成完整链条,可削弱指控力度。例如,行贿人戊的证言前后矛盾,且无其他有力证据佐证,该证言的证明力就会受到质疑。

杨泳仪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涉及受贿罪等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可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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