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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析产纠纷中的虚假诉讼认定 广州刑事律师

2026-04-1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369人看过举报

虚假诉讼罪特殊场景认定与辩护实操指南

基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近两年司法裁判案例,针对虚假诉讼罪在特殊场景中的认定难点、辩护核心思路及常见认知误区,展开专项解析:

一、四大特殊场景的司法认定规则(含典型案例)

(一)网络借贷/P2P领域的虚假诉讼认定

核心情形:平台或出借人虚构借贷合同、虚增债务金额(如砍头息、服务费计入本金)、冒用他人身份提起诉讼;

认定关键:区分“真实借贷关系下的利息争议”与“无真实借贷事实的虚假诉讼”——若存在实际资金交付,仅对利息、违约金计算有争议,不属捏造事实;若未发生真实借贷,伪造转账记录、借款合同起诉,则构成本罪;

实务案例:某P2P平台倒闭后,员工张某伪造20份虚假借款合同(涉及金额80万元),以出借人名义起诉“借款人”,法院审理时发现转账记录均为平台内部资金循环,张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

(二)离婚/析产纠纷中的虚假诉讼认定

核心情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如虚假借条、虚构买卖关系),意图在离婚时多分财产;或伪造赠与合同、继承协议,规避财产分割;

认定关键:审查债务发生时间(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资金流向(是否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是否存在亲属/关联关系);

特殊规则: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的大额债务若未提供银行流水、交易凭证等实质证据,仅持借条起诉,法院可推定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三)破产/执行分配中的虚假诉讼认定

核心情形:债务人在破产清算前,与关联方虚构债务、伪造担保合同,意图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捏造债权转移债权,规避执行;

认定关键:重点审查债权形成时间(是否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如公章真伪、签字是否真实)、债权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

量刑要点:此类情形因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倾向于3年以上有期徒刑(若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最高可判7年)。

(四)“套路贷”关联的虚假诉讼认定

核心情形:“套路贷”团伙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合同”“以房抵债协议”,伪造还款记录,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关联罪名处理: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实践中多以“诈骗罪”定罪,若伴随暴力催收,可能数罪并罚);

区分要点:与普通虚假诉讼的区别在于,“套路贷”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系列胁迫/欺诈行为”,而普通虚假诉讼侧重“妨害司法秩序”。

二、虚假诉讼罪的辩护核心策略(实操层面)

(一)事实层面辩护:否定“捏造核心法律关系”

举证证明存在真实基础法律关系(如提供真实转账记录、交易凭证、证人证言,证明借贷、买卖关系真实存在);

主张行为属于“事实细节争议”而非“捏造事实”(如实际借款10万,起诉时主张12万,差额为约定利息,且有证据佐证,不属捏造);

反驳“串通”故意:举证证明当事人之间无通谋(如借条系单方出具,对方不知情,无共同伪造证据的合意)。

(二)证据层面辩护:攻击虚假证据的真实性

申请对关键证据(借条、合同、收条)进行笔迹鉴定、公章鉴定,证明证据系伪造;

调取银行流水、交易记录,反驳虚假转账凭证的证明力(如流水显示资金未实际交付,或属于闭环转账);

指出证据链条的矛盾(如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与资金转账时间冲突,证人证言与书证不一致)。

(三)程序层面辩护:否定“民事诉讼范畴”或“立案标准”

主张行为未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如仅提交起诉状,法院未立案、未开庭,未妨害司法秩序);

反驳“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权益”的情节(如诉讼未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未采取财产保全,未造成他人损失);

主张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刑事自诉”范畴,而非民事诉讼,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

(四)从宽情节最大化运用(辩护核心抓手)

主动撤回诉讼、销毁虚假证据,及时消除司法程序影响(需在法院裁判前完成,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积极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若有财产侵占行为,需全额返还,可降低量刑20%-40%);

争取“认罪认罚+自首”双重从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叠加减少量刑);

举证证明系“被胁迫、被诱骗参与”(如受他人指使伪造证据,自身未获利,可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

三、常见认知误区澄清(避免当事人误判)

误区1:“主动撤回诉讼就没事了”

澄清:若已导致法院立案、开庭、采取保全措施,即使撤回诉讼,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撤回行为仅作为从宽情节,而非免责事由);仅在“法院未立案、未产生任何司法资源占用”的情况下,撤回才可能不被追究。

误区2:“夸大事实起诉也算虚假诉讼”

澄清:仅对真实法律关系中的数额、期限等细节夸大(如实际欠款50万,起诉主张55万,有真实债权基础),不属“捏造事实”;只有虚构核心法律关系(如无欠款却伪造借条),才符合犯罪前提。

误区3:“单位犯罪仅处罚单位,个人无需担责”

澄清:单位犯虚假诉讼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如具体经办人员),需按自然人犯罪量刑(3年以下或3-7年有期徒刑)。

误区4:“虚假诉讼罪只处罚原告”

澄清:被告、第三人参与串通,伪造证据、提供虚假陈述,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同样可构成虚假诉讼罪(如被告配合原告伪造还款记录,帮助原告骗取裁判,需承担共同犯罪责任)。

四、实务操作建议(当事人/辩护人行动指南)

涉案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真实交易记录、沟通记录,证明自身无捏造事实的故意);

避免毁灭、伪造证据(如篡改银行流水、指使证人作伪证,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

及时与法院、公安机关沟通,主动说明情况(但需在律师指导下进行,避免因表述不当自认犯罪);

优先选择“退赃退赔+撤回诉讼”的组合策略,最大化降低量刑风险(尤其针对已占有他人财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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