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 广州继承案件诉讼律师

2025-01-1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320人看过举报

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与继父母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此乃因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建立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使得继子女得以如同亲生子女般继承遗产,成为法定继承人。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承担了抚养责任:

1) 继子女接受继父母的经济供养;

2) 继子女得到继父母在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

2、继父母对成年但具有限制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承担了抚养责任。

3、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了赡养责任:

1) 继子女在经济上支持继父母;

2) 继子女在生活中协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在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已成年,且独立生活,或在生父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而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且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过赡养扶助义务,则不能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继子女亦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095991

  • 昨日访问量

    1237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