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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上述司法解释,“哄抬物价”是作为“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入罪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对于认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刑事立案标准,包括了: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当经营者在疫情期间出现“哄抬价格”行为,而非法经营数额又在五万元以上时,就可能产生刑事风险。又基于“哄抬价格”的认定方法不合理,甚至可能出现钱没赚、人被拘的风险。至于自身“没有赚到钱”,则已经属于立案后的辩护理由,不仅仅需要客观证据的支持,而且在现实中还可能出现侦查机关机械适用立案标准规定,即便经营者证明自身并无暴利仍然继续立案羁押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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