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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毒品犯罪? 广州毒品犯罪案件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128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1、犯罪的国际化性质,蔓延于我国大陆的毒品犯罪,自80年代初出现直至90年代,始终带有较为鲜明的国际化物质。

1绝大部分毒品来自境外毒源地,我国所出现的毒品,尤其是精制海洛因,绝大部分是境外跨国入境,并多来自境外的毒源地。据调查,1998年侦破海洛因的特大贩毒案119起,这119起特大案件就缴获海洛因4765.555公斤。其中1197起大案中缴获的4392.84公斤海洛因来自云南临沧、德宏境外,在内地查获的24起,有10起直接来自缅甸,14起是从云南转运过来。来自“金新月”的毒品,也从新疆进入我国。此外,来自俄罗斯及中亚地区的毒品,也在向我境内渗透。近年来,我国东北境外的某邻国,也开始大规模地种植、制造毒品,成为对我国构成直接威胁的新毒源。

2境外毒品犯罪集团将我国作为毒品中转地,境外毒品集团和不法分子将我国作为“金三角”毒品销往欧美等国的中转地之一,短短数年间,毒品在我国境内的泛滥,客观上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一体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3过境贩毒引发吸毒蔓延,使我国成为毒品消费地,在境外毒品犯罪集团从我国过境贩毒的间接作用下,我的吸毒区域从西南边境地区不断向全国各地蔓延、发展,当前90%以上的县市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吸毒现象:而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口已迅速增至54万,以致使我国成为一个毒品的消费地。

4国内的制毒原料和配剂流出境外,1992年至1997年,我国查获的企图走私出境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以及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其总量已经达到874.8吨。1998年又查获各类制毒化学品344.5吨。至于未被查获已被走私出境的,其数量则难以估计。这不仅为境外毒品犯罪集团提供了毒品生产必需的原料、配剂,刺激了境外毒品的增长,同时还极大地损坏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2、共同犯罪突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涉毒犯罪,是我国出现的毒品犯罪中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

司法实践表明,单个人实施毒品犯罪如小量的零包贩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虽然并不少见,但从总体上看,其所占比例较小,而更多的则是共同实施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是毒品贩运一般距离较远,将毒品转化为“商品”的环节较多,因而承担风险太大。如果没有他人协助,仅靠一人很难进行。从我国的共同涉毒犯罪来看,有几种不同的形式。

1有组织犯罪,在制贩毒品案件中,有组织犯罪居多。过境贩毒的主体,基本上是境外黑社会贩毒集团,他们多以过境贩毒为目标渗入我国境内。从所破获的贩毒案件来看,涉及大批量精制海洛因案件,一般都直接或间接与国际贩毒集团有关。19966月,云南警方抓获了潜入我国境内的缅甸毒枭李仕森,该人系缅甸北部某武装势力后勤供应处副处长,长期大量贩运制毒物品,有“药水大王”之称。经查,李仕森从1991年以来,从我国境内先后走私制毒物品22.6吨,麻黄素43吨。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澳门包括台湾地区黑社会成员入境贩毒的现象格外突出。早在1988年,上海警方所破获的“3.9”贩毒大案,就发现其背后的黑手是香港黑社会组织“大圈”。19928月,上海警方在打击台湾“四海湾”“萤桥帮”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也发现黑社会成员持有海洛因和“冰”毒震惊的960”贩毒大案,其主犯就是香港黑社会成员,他们控制了香港海洛因市场60%70%的货源,与国内贩毒分子勾结进行猖狂的走私犯罪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贩毒集团渗透境内,实际上是境内外毒品犯罪“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

2专门从事走私贩毒的犯罪集团,境内的一些不法分子,尽管还没有形成规模庞大的犯罪组织,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相互勾结,长期经营,组成了专门从事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集团。毒品犯罪集团人数较多,少则三四人,多则十几人、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其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进行策划和指挥其组织较为严密,分工明确。各成员之间既互相配合,相互衔接,又相互监督,相互牵制。一旦有人退出不干或泄露了内部秘密,往往遭到残酷的报复,不仅伤害其本人,还会累及其家人,发现有成员已暴露,则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掐断侦查线索。出于犯罪集团所具有的特点,使其完成犯罪的有效性和逃避打击的可能性,大大高于以其他形式结合的共同犯罪,因而是最危险的共同犯罪形式也是禁毒斗争打击的重点。

3相对松散的犯罪团伙,大量的小批量贩运和零包贩毒,都是各式各样的犯罪团伙进行的。以团伙的形式从事毒品犯罪,虽然不具有犯罪集团的组织性、严密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但其纠合性很强。

4家族成员搭伙贩毒,由同一家庭或同一家族的众多成员共同参与贩毒活动,很难把其归类为“犯罪集团”,也不好定性为“犯罪团伙”,但它是我国当前毒品犯罪的一种普遍存在的新形式。即:毒品犯罪呈现“家族化”的特点。有的是夫妻结伴,有的是父子同行,有的则是兄弟姐妹联手,远亲近戚助阵,甚至全家老少共同“上前线”,“前赴后继”者屡有所闻。与这种“家族化”类似的另外一种特殊形式,是犯罪成员地域化。即参与者往往来自同一地域,农村地区尤为突出,邻里乡亲三五成群外出贩毒的,最为常见,一般都是同一乡村的农民。很显然,在共同涉毒犯罪中,家族血缘关系和乡情邻里关系往往成为相互连结的重要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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