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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邓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高级客户经理,每月工资1万元。同日,双方签署雇员保密协议。同年10月,邓某自某某公司离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竞业限制协议,某某公司支付邓某竞业限制补偿金6万元;双方还约定如邓某违反协议,则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后某某公司调查得知邓某离职后到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红星公司工作,便以要求邓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某某公司提交的红星公司的营业执照、年审结果等,证实了某某公司与红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某某公司提供了公证书、特快专递底单等证据,证实了邓某确实在红星公司工作。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离职前担任高级客户经理,并与某某公司签署雇员保密协议,约定了一年期的竞业限制期限,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也没有超出法定范畴,且某某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邓某6万元补偿金,综上,法院确认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支持了某某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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