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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解释刑诉法死刑的规定是什么? 死刑案件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51人看过举报

?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刑法是我国一部很重要的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权利的法律,其内容包含覆盖面广,主要针对犯罪分子的一部法律,最高可判决死刑,那高检解释刑事诉讼法死刑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负责承办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 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六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 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第六百零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下列案件 当制作提请监督报告并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死 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 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年以内未能审结的

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不当的

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六百零七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 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 察院报告。

第六百零八条 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

第六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 取下列方式进行

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 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

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 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第六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 出决定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 理期限。

第六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拟就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 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可以通知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人员 列席。

第六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向最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应当以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应 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 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

二、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 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六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 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 死刑的命令。

第六百三十七条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 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 即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

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的。

第六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 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 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 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判决死刑是我国现有法律的最高处罚,判决死刑并不常见也不会轻易判决死刑,同时有特殊人群法律规定不应当判决死刑,例如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孕妇等,在制裁犯罪分子的同时也体现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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