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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诈骗罪相关法规及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广州诈骗罪案件律师

2023-02-2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328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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