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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权债务纠纷

2023-02-2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93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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