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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律师讲解取保候审要遵守的规定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574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以下相关规定:

(一)未经严格执行国家机关进行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报告地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的变更;

(三)在传讯的时候可以及时了解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相关证据问题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直接进入一个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自己特定的人员进行会见或者网络通信;

(三)不从事具体活动;

(四)将护照、其他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主要部分企业或者自己全部进行保证金,并且可以区别不同情形,责令网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要求保证人,或者通过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法律实务:深圳取保候审律师讲解取保候审要遵守的规定

对违反取保候审制度规定,需要我们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行拘留。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实务:深圳取保候审律师讲解取保候审要遵守的规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案件的数量和情节,以区分情节的严重性,并给予犯罪人相应的惩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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