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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张某3日认为协议签订后,他已取得相关权利的房屋及房屋的场地,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且不应等待张某拆迁补偿1日对刘某提起诉讼。 本协议属于普通赠与合同,不能对抗所有权;诉讼也应当是合同纠纷,而不应当是物权确认,合同关系也不能对抗物权关系。
证据三、承诺书及真实性不被认可,原因为承诺书被篡改或变更,第一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增加夫妻,张某单方面增加。我们认为,张某3日单方面捏造了这份承诺函,因此我们不承认这份承诺函的真实性。
承诺书中还提到,甲方将一套待迁回乙方的房屋交还给乙方,当时协商的是乙方的房屋使用权,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处理的,不同意给予所有权。其实,这份承诺书,也是一份礼物协议。
其他意见与原协议一致。对于证据4,确认证明函的真实性,并且还确认用于证明目的的家庭关系的身份信息。 证据5的真实性应分为4个陈述。 合法性不被承认。 在上述所谓共同继承中,本案所涉及房屋在签署协议时已被视为继承,根据继承法,继承有遗嘱继承和合法继承两种形式。
但是,无论哪种类型的如张某四姐妹所涉及的房屋作为遗产分割,都应提供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张荣森和吴玉晨的遗产依据或证据。如果所涉及的房屋在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被视为继承,则达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承认证据6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真实性,但不承认证明的目的。
不能反映张某3号是拆迁人。 经证实,本次拆迁涉及的不动产及地上物,已由拆迁方政府与张某1号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镇人民政府确认,属于张某1号。 证据7不批准村委会的证明、真实性批准和证明目的。
不能判断张某3对争议房地产拥有物权。 证据8、票据、文件的真实性确认,证明的目的不被确认,因为文件只证明住宅,不能证明不动产所有权。张4、张5、张6、张7对证据无异议。
张某1、刘某提供具有以下研究证据:
1、建房的票据,证明1984年的时候需要建房及2004年翻建容易找到的一些企业原始数据票据,证明自己建房发展情况被拆迁的房屋信息都是张某1、刘某所建。
2、村委会可以证明,用来分析证明中国涉案公司房屋问题都是由张某1和刘某所建,与张某3没有社会关系。
3、拆迁风险补偿方式安置工作相关管理协议,证明被拆迁以及房屋和地上物,宅基地制度都是张某1所有,与张某3没有一个关系;政府必须经过我们认定张某1是合法被拆迁人;拆迁款及安置房都登记在张某1,归张某1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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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和对方国家承诺方面也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差两个字对于夫妻。
5、买建筑工程材料的证明,是村委会留档的,1981年是张某1在村委人员会用工分才能抵扣买的砖款。
6、证人及其证言,一是谢国海证明,证明从其砖窑拉了2万块砖。
二是刘武成证明,证明1984年房屋出现漏雨对房屋结构进行系统重建,由之前的土坯房重建为新的砖瓦房,并重新砌院墙,包括经济重建时的工人生活全是刘某的亲戚带施工队来施工的;三是通过邻居的证明,证明我国当时农村建房是张某1、刘某两个人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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