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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方名下的财产虽为婚前所取得,但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财产制。此类情况应作为分割离婚案件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标准之一,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都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但两人对共同财产的分配方案没有约定不明确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分割。在一方婚前所获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先对该财产进行分割,以使财产制完整和清晰。
对于离婚案件中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可将结婚前个人财产以及结婚后个人财产作如下处理:一条或几条情况下作为一方个人财产处理:
①婚后取得房屋产权:房屋作为一方婚前所有和婚后取得部分;
②婚前取得并已登记的债权:对婚前财产所享有、承担权利的部分;
③婚前对房屋所享有、承担权利的部分所发生利息及法定孳息。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5年以上,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是指没有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5年以上,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其在一起同居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指: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期间所用的货币;共同生产、生活中的房屋;共同投资获得的收益、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收入。
《婚姻法》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所有权不因其结婚登记而发生转移,而属于登记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即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所有权应根据登记人与其他共有人进行共同共有处理,否则,不能认定其属于共同财产。
从同居关系成立到解除时间较长,因此可以认为属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对自己所享有的权益进行处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情节严重,则此权利将受到法律限制。然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以法律禁止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为其主要目的之一。
从同居中所获得财产为个人权利的范围内进行分割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侵犯了其自主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这与《婚姻法》所规定“不直接影响他人”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因而这种解释是必要而不合理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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