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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6年初,被告人武某伙同他人在柬埔寨成立诈骗窝点,其间,韩某、马某、兰某等60余人先后加入该窝点,其中,韩某、马某、兰某分别带领一个诈骗团队,每个团队分别在一栋独立的楼里面,每个团队使用不同诈骗剧本,各团队成员之间平时不互相来往,但是会存在韩某、马某、兰某之间互相协助是情况,团队里成员分一线、二线和三线,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互相配合诈骗受害人。最终认定韩某团队诈骗金额150万,马某团队诈骗金额210万,兰某团队诈骗金额185万。
最终,法院认定该窝点为诈骗集团,武某为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对三个团队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判刑十四年。韩某、马某、兰某认定为诈骗集团的主犯,也对所有数额承担责任,量刑分别为十二年至十三年不等,其余参加成员,诈骗数额按照其到达犯罪地点参加犯罪集团的时间起算,并对其参与诈骗集团后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量刑在一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
案件分析:
本案中,法院对于诈骗数额的认定是以参与时间为准,所有成员对于参与诈骗集团之后,该集团所有的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在电信诈骗案件中,一般都是采取公司化的运作模式,各成员参与流水线诈骗作业,本案中,就存在一、二、三线互相分工,在诈骗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互相配合实施诈骗。在诈骗行为完成后,再根据公司事先制定的分配比例,把诈骗的提成分配给扮演不同角色的人。
像本案中的这种诈骗犯罪集团,其行为具有整体性,诈骗团伙是一个组织严密、结构完整、比较固定的诈骗集团,而且诈骗集团统一安装诈骗设备,统一发放被害人的资料,统一进行管理,各诈骗成员有共同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互相配合进行诈骗的行为,而且各小组之间一般并无明确的界限,存在穿插配合诈骗的情况,各成员共享诈骗行为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因此对于诈骗集团犯罪,在量刑时,法院会根据每个成员实际的角色分工、进入诈骗集团的时间以及作用,确定主从犯,然后确定适用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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