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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当然不能滥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对批准逮捕的一种监督制约,设立的初衷就是在确保刑事诉讼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之下尽可能减少羁押,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家属可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务中,不少辩护律师还没有充分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更不知道这一维权性法律制度。
在刑事案件中,如取保候审申请被公安等侦查机关驳回,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仍可以接受家属委托,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前,为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相当于第二次取保候审申请),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般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为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相当于第三次取保候审申请)。
我们辩护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诉讼可控性来展开,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逮捕羁押后有无新的证据变化,包括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两方面。对于量刑证据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犯罪嫌疑人已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等。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1。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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