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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残标准(三级)

发布者:曹培锏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5日|分类:交通事故 |527人看过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三级伤残标准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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