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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几个级别?

发布者:曹培锏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6日|分类:医疗纠纷 |447人看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

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4月4日发布,2002年9月1日生效实施。为了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在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该标准的施行日期也是2002年9月1日。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施行过程中,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行为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2018年1月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决定,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目录,由此导致该规定实际上已经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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