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
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4月4日发布,2002年9月1日生效实施。为了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在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该标准的施行日期也是2002年9月1日。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施行过程中,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行为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2018年1月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决定,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目录,由此导致该规定实际上已经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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