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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不能的责任
发布者:曹培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509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交付后在约定的产权登记期限届满后一年仍然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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