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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四性”特征:
1.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即“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法律索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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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行为主体及各自责任?
【法律索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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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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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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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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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常见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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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体行为有哪些?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并符合非法集资“四性”特征要求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2.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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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具体作案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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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基本作案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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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潜在投资者及投资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