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网络订单中各个不同的主体及网络订单中涉及到的多项合同关系。《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区别。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例如我们常用的“淘宝”“京东”“滴滴”等平台的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淘宝”中各商家。 具体到代驾的场景下,我们常见的操作流程是消费者通过某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代驾司机通过出行小程序接受订单进而前往提供代驾服务,表面看,甲出行平台的经营者为甲平台方,但甲出行程序中涵盖了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代驾及大巴等出行和运输服务。代驾属于其中一个模块,其经营者为该模块实际运营方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方与服务提供方即某人力公司签订了《代驾服务协议》,由某人力公司提供代驾司机,故而某科技公司为代驾服务的实际平台经营者,某人力公司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经营者。而该份《代驾服务协议》对内约定了因服务方代驾服务人员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事宜。另,某人力公司提供代驾服务,招募代驾司机、培训、管理,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劳务发票,收取劳务费,并进入其在第三方开立的支付账户,向代驾司机结算劳务费,向税务局依法纳税,故而某人力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再者,消费者下单购买代驾服务内容,与某人力公司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经过第一层法律关系的分析,平台内经营者即服务提供方是当然的责任承担者,但是对于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平台经营者主要的义务在于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作用,并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对内,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造成损失后果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对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故而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某科技公司需要提供服务提供方及代驾人员资质审核的相关材料,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代驾司机的责任,虽其为直接侵权人,但是在雇佣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因代驾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关于接受服务方的责任,在侵权责任认定中接受服务方是否存在过错,亦需要审查其所提供的代驾车辆是否手续齐全、车况正常。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适用一般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虽然对于明显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原告来说较为不利,但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车管所往往愿意配合受害人提供车辆信息,以此来节省原告的举证成本。故而证明责任分配给原告更为合适。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乘用车消费大国,文明驾驶、安全行驶是每一位司机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一旦发生事故,侵权人第一时间要进行及时救助,责任人也要主动承担责任,不能以责任不明为由相互推诿导致受害人损失无法及时弥补。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