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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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张家口XX公司、宣化区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沈智华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7民终2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化区XX,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XX***号, 经营者:A,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XX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怀来县XX,住所地怀来县新保安镇镇政府办公楼, 委托代理人:A,怀来县新保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冀中能源张家口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宣化区XX,原审被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XX公司、怀来县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XX0730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为依据,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因一审时就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XX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是否灭失等问题并未进行调查核实,故本案发回重审时,应对该问题予以查明,并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XX0730民初2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冀中能源张家口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金前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牛 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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