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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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作者:刘杰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次举报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责任形式为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最长11个月)的双倍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倒签劳动合同:用个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法定时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签订日期为实际用工时

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法定时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倒签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系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所寻求的手段,其仍旧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应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补签能够体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维权,应当有效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刘杰律师,北京市房山区人士,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多年工作经验,具备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房山区
  • 执业单位: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