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13条、15条的规定可知: 一、 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的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