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娅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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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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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谎称公章遗失,重新补刻公章并备案,股东如何维权?

作者:李娅莉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1次举报


    公章对于公司和股东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往往成为股东纠纷斗争的焦点。例如,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抢夺公司的47枚公章事件,一时轰动全网,足以说明公章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公章通常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保管、使用,但现实中公司“人章分离”的情形也很常见,即不同股东为了确保大家都对公司具有一定的话语权,防止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常常约定股东对公章有共管权,并详细约定了使用公章的流程。但即使是约定公章共管的情形中,在部分股东的授意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谎称公章遗失,重新补刻公章并在公安部门重新申请备案的事情,也时有发生。那么,被侵犯了公章共管权的股东是否能以公司公章并未遗失,要求公安机关撤销重新刻制的公章备案呢?本文就此结合案例,就法定代表人谎称公章遗失,重新补刻公章并备案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公司股东纠纷的救济途径提供参考。


【案情简介】

    AA公司由李某及B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BB公司出资额占70%,系公司控股股东,李某出资额占30%,系公司的小股东。同时,李某任职公司总经理,实际参与公司管理,为公司印章实际共管人之一。B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任职A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称其遗失公章,申请补刻公章,并在公安机关进行了备案。李某得知后,携带公司公章至公安机关说明自己是公司公章的共管人,且公司公章在其手中,并未遗失,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对新公章的备案。公安机关以形式审查、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咨询律师后,委托律师对公安机关提起了行政诉讼,诉求撤销涉案公章的备案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将BB公司追加为第三人。BB公司认为,李某作为公司股东与该行政行为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利害关系,该公章备案行为并未对李某产生任何直接的法律效力和利益损失,李某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公安机关则坚持仅作形式审查,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涉案印章备案行为。再审维持了一审、二审的判决。


【律师分析】

一、公安机关发现公章重新备案缺乏事实依据后,应撤销涉案公章备案行为。

    在相关政府官网查询可知,补办公章的流程及所需要的材料有:(1)营业执照原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3)登报遗失公章的报纸原件;(4)填写遗失补刻公章的登记表;(5)情况说明。登报遗失公章声明过三个工作日后法定代表人亲自带上以上的材料到有资质的印章店刻制公章并备案。由此可见,补办公章不需要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法定代表人要补办公章是非常容易的。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以便民、高效为目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及其附件目录的规定,取消印章备案行政许可,实施备案制度。印章业务管理从“事前"审查变更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为了以保障企业开展正常活动,平衡效率与交易安全,确保公章的正确性、有效性。

    本案中,公章共管人的股东李某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时,已经提供了AA公司的旧有印章仍在其手中,不属于无法追回、失去控制的情形,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公司印章并未丢失,虚构了公章丢失的事实,申请印章重新备案的事由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重新备案缺乏事实基础。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因此,公安机关可依据前述规定进行纠正,继而可以作出撤销公章备案及公章缴销决定,是一种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程序。但遗憾的是本案公安机关并未启动自行纠错的程序,李某只能提起行政诉讼继续救济。

二、股东作为公章共管人,有权就公安机关的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公章共管人同公章之间往往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因为公章共管是股东为了防止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从而约定共同管理及使用公章的流程,为的是确保只有符合公章使用流程才可以加盖公章。倘若其中一方股东利用其特殊身份优势如法定代表人身份私刻公章并备案,绕开公章共管的流程,势必对另一方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作为公章共管人的股东同公安机关备案新公章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有权就公安机关的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李某任职公司总经理,实际参与公司管理,为公司印章实际共管人之一。另一股东B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任职A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谎称公司公章丢失,重新刻制公章并备案,实质上否定了公司原有共管公章的效力,排除了共管公章的合法使用,对李某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李某与印章备案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A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申请完成新公章完成备案后,AA公司管理人内部实际上同时存在两套公章,对AA公司的内部管理,对外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如不撤销新的公章备案,即允许两套公章的存在,将不仅损害了公司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还会给社会诚信制度造成了不良影响。公安机关发现印章重新备案缺乏事实依据,重新备案行为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甚至是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主动撤销。因公安机关未主动撤销,故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涉案印章备案行为。

律师提醒:

    控制公章一定程度上就是控制了公司。争抢公章的事情,从肢体冲突再到本案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安机关的审查重新刻制公章备案,屡见不鲜。为了避免争议和冲突,公司章程应约定好股东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制定好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配套手续及文件,这样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能合法维权。



李娅莉律师,湖南人,诚公律所权益合伙人,深圳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商事仲裁律师业务能力提升班”高级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9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合同审查、加盟维权、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