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柳某信用卡诈骗案成功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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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柳某因服装生意周转及个人生活通过信用卡欠下交通银行40万余元,期间陆续还本金及利息6万元左右,剩余34余万元无力偿还,后银行以信用卡诈骗为由报警立案。柳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柳某被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柳某的父亲曾委托过一名律师到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会见柳某,但对案件进展及效果不是很满意。
【办案经过】
在柳某被检察院批捕之后,柳某的父亲在网上找到了张涛律师,得知张涛律师是专业刑事律师,经过与张涛律师预约来所里办公室咨询,柳某的父亲很认可张涛律师的办案思路。
在办理完委托辩护律师手续之后,张涛律师次日到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会见了柳某,在会见过程中与柳某详细沟通了案情。柳某信用卡欠款的主要用途是服装生意周转,少部分用于个人生活,生意周转属于生产经营,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经过多次与承办警官和检察官交涉沟通,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在法院开庭时,张涛律师全程对柳某进行了罪轻缓刑辩护,辩护观点及法律意见得到了主审法官的认同及采纳,最终法院判处柳某一年,缓刑两年。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