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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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为牟小利盗剪电线,男子因破坏电力设备怎么判刑?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2次举报


【案情】

嫌疑人李某自幼辍学在家、游手好闲,曾两次因盗窃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最近手头吃紧,想起了之前在杨某发现的一个变电站,便决定“重操旧业”,去弄些电线出来卖钱。李某携带钳子等工具跳窗潜入变电站,并将变电站内正通电使用的4根黄色电线剪断盗走,总长度40余米。李某便带着盗出的电线来到废品收购站内销赃,获得赃款252元。见盗割电线来钱如此容易,李某销赃后再次前往该变电站,准备继续盗窃电线出来卖。 正当他拆开变电箱时,被赶过来修理电路的两名电工师傅逮个正着。 经工作,现李某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破坏电力设备罪可能会判十年的,破坏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破坏的对象限于电力设备。凡是用于发电、变电、供电、输电的机器、设备、厂房、线路、调控装置等均属于电力设备。破坏非电力设备包括破坏电力部门与发电、供电、变电和输电无关的财物,均不能定本罪。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须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实际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发电厂,致使发电机组损坏,导致大面积、长时间停电,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安全的;二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发电设备足以使其发生停电危险的。破坏电力设备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主要从电力设备是否正在使用期间和破坏的方法、部位等进行分析认定。破坏安装完毕但尚未投入使用的电力设备,或者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的非要害部位的,都不构成本罪。如果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可分别按相应犯罪处理。

3.使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电力设备,属于法条竞合犯,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仍应当定本罪。

4.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5.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