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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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顾客员工齐上当,公司涉非法集资怎么判?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4次举报


【案情】

日前,某有限公司被曝涉嫌非法集资。几乎是一夜之间,这家公司旗下的多家门店纷纷关闭,不少员工和顾客都说自己被骗了钱。在一家门店看到,这里大门紧闭,还陆续有员工赶来要钱。附近商家说,这家门店28号还在开门营业,29号突然就关了,事前一点征兆都没有。随后,另一家门店,但这里都处于大门紧闭状态。现在该如何维权。

【张涛律师评析】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各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依据《追诉办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依据《追诉办法》,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到刑事追究: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确认企业单位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之后,非法集资的员工怎么判刑?需要根据职员是否知情来判断,一般来说,类似于企业高管、管理层职员都是参与到非法集资的活动中的,者部分职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那些没有参与的职员,是不会被判刑的。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