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工作人员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是省厅某领导,要求工作人员联系某食品有限公司老板彭某,并告之其在省里的冷琏项目评审已过。其后,工作人员将此事通过电话告之某食品有限公司老板彭某,同时还将“省厅”领导的电话通过短信发送给了彭某。收到电话号码后,彭某立即与所谓的领导取得联系,对方却说其项目已过评审,还在公示,但专家过评审要8万元。彭某相信了所谓领导的话,当天12时许,他电话联系单位出纳,让其转账8万元到“省厅”领导指定的一个名叫彭某的账户。当日下午,彭某联系省厅工作人员时才知道被骗了。为了减少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办案民警迅速启动相关程序对嫌疑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紧急止付。可此时嫌疑人的账户上骗取的8万元已经被取走了6万元,嫌疑人冒用他人的银行卡和电话卡实施诈骗。
【张涛律师评析】
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一定要尽量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争取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在被判处的刑罚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时候,那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判缓刑的。
1、缓刑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2、我国《刑法》对诈骗罪做了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zhangtao1982830
盈科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