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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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走私团伙通过伪报品名、虚假报关,走私固体废物案如何处罚?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7次举报


【案情】

该团伙在某开发区注册成立某工贸公司,从事废橡胶的加工、进出口等业务。该公司成立后,积极联系境外货源,以伪报品名、虚报价格、伪造虚假报关合同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先后从美国、以色列、土耳其、斯里兰卡、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等走私“再生橡胶”入境。据了解,废橡胶是一种很难降解的高分子化合物,是国际上公认的有害垃圾。经鉴定,以上走私入境的“再生橡胶”,均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属于“洋垃圾”。案发后,该公司已按海关要求将涉案的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