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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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一般判几年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0次举报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是司法机关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者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活动。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

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顺利进行,

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

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

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 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

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建议最好委托一位专业的刑事方面的律师帮助处理接下来的事情,

此时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才能探视犯罪嫌疑人。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