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的处罚,主要是按照三种情形来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是单位性质的,会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假药罪突出一个“骗”字,即以假药骗取钱财,因此与诈骗罪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相比较而言, 有如下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 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则是行为人纯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3、定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本罪的标准; 而诈骗罪则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的标准。 从理论上讲、二者容易区分,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假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实践中很多家属认为法院开庭审理了再委托律师,这种心态和想法会耽误刑事案件中的很多时机, 包含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取保候审的时机、重罪名更改为轻罪名的时机、犯罪数额降低的时机、 数个罪名案件中罪名减少的时机、检察院不起诉的时机等。 刑事案件与其他类案件不同,是涉及到可能被剥夺生命、自由的案件, 因此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越早作用越大,例如在刚被刑事拘留后专业律师介入, 就可以防止侦查初期被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能够有效保护嫌疑人自己的合法权益。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