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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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以小额借贷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发放贷款,实施套路贷会坐牢多久?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9次举报


【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等13人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被告人张某某、胡某等4人见从事网络借贷有高额利益可图,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招募工作人员,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小额借贷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发放借款时,通过“手续费”、“展期费”等名义,引导借款人在第三方平台,以“保证金”、“押金”的形式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金额一倍的电子借款协议,制造部分虚假走账流水,形成合法民间借贷的假象。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使用威胁、恐吓、侮辱、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本金及非法高额“利息”,给借款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心理上的恐慌,从而获取财物,社会影响恶劣。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