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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杭州律师张涛:非法倾倒垃圾19人被刑拘,污染环境罪能否取保?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3次举报


【案情】

2017年下半年,案被告人张某授意被告人某在田倾倒垃圾。2017年11月~2018年3月,经被告人邱某、杨某(另案处理)介绍联系,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顾某、唐某(另案处理)约定倾倒垃圾并收取场地费。后被告人顾某与唐某伙同他人从杭州部分垃圾中转站、物业服务公司及工地非法收集垃圾,并由相关被告人等人运输、倾倒至田,共计7500余吨。

张涛律师评析】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其实对罪犯来讲,要是被判缓刑的话自然是很有利的,但这也是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毕竟缓刑并不是免于刑事处罚。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法律的帮助,可以找杭州张涛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