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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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张涛:套路贷在侦查阶段能成功取保,是如何做到的?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9次举报


  【案情】

2016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麻某某、徐某等通过网络平台经营针对在校大学生等年轻人群的“校园贷”。2017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鲍某某租赁房屋,雇佣多名业务员经营线上放贷。2017年10月,胡某某与鲍某某等共同成立公司,开展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等的“套路贷”;胡某某还伙同他人开发“凭证云”软件,为实施“套路贷”积累客源。2017年六七月间,被告人魏某某等到胡某某处学习线上放贷业务并开始经营,随后在桐庐县以“工作室”名义开展“套路贷”。同期,被告人施某某等从胡某某、魏某某、麻某某处学习放贷业务后,以“钱庄”名义开展“套路贷”。在该组织形成过程中,胡某某为分享客户资源、建立放贷与审核规则,创建了“桐庐帮”微信群,打造组织重要成员间稳定的联系网络,通过微信群设置放贷审核规则,明确风险控制规则,并要求违反规则者退出。同时,不断发布信息,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张涛律师评析】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有哪些?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套路贷犯罪是严打的犯罪,刑事拘留最长37天,30天内公安可以申请取保一次,如果公安不取保报捕到检察院,检察院批捕科7日内还可以再申请一次不逮捕的取保,所以建议及时委托张涛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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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