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李某拒不支付报酬罪一案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xx村,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xx有限公司承包工程。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遣散工人回家但未支付足额工资,之后在未告知员工的情况下,通过逃匿、更换手机号等方式逃避2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合计27万元左右,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2月15日提起公诉。随后,李某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同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
二、办案过程
北京盈科(杭州)事务所张涛律师接受了李某家属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李某的辩护人。
(一)侦查阶段
接到委托后,张涛律师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调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初步研究辩护人与当事人商议之后拟定了初步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辩护人查阅了大量的背景资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辩护方案。
(三)审判阶段
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法院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且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组织了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在正式开庭前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办案过程
张涛律师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情况,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获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恳请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一万元。
张涛律师,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部主任律师
执业11年以上,经验丰富
张涛律师V:zhangtao198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