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以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浙江杭州人王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案被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刑事拘留,随后,王某的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经过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得知被告人王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达到十万元左右。2017年2月20日,经过张涛律师多次努力与交涉,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二、办案过程
北京盈科(杭州)事务所张涛律师接受了王某家属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一)侦查阶段
接到委托后,张涛律师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调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初步研究辩护人与当事人商议之后拟定了初步的辩护意见。
三、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量刑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因本案涉及金额较高,涉案人员较多,取保难度较大。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西湖区看守所会见了王某,并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办理结果:王某经张涛律师的努力成功取保候审。
张涛律师,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部主任律师
执业11年以上,经验丰富
张涛律师V:zhangtao198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