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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哪些情形不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次举报


杭州刑事律师:哪些情形不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1) “签发”,是指行为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故意欺诈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账户里的资金不够,或由于工作疏忽而签发出无效金融票据,不构成本罪;


(2) 对于骗取金融票据或凭证,但并不是用于诈骗活动的行为,不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而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3) 对于伪造金融票据或凭证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而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根据规定,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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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