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哪些情形不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1) “签发”,是指行为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故意欺诈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账户里的资金不够,或由于工作疏忽而签发出无效金融票据,不构成本罪;
(2) 对于骗取金融票据或凭证,但并不是用于诈骗活动的行为,不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而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3) 对于伪造金融票据或凭证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而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根据规定,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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