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张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8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杭州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财产协议需要公证的情况是什么?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7次举报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财产协议需要公证的情况是什么?


很多人认为财产协议只有在公证处签订,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前以及婚后的财产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财产归属,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归双方共有。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手写,也可以打印后签字。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生效的时间和条件,财产协议在男女双方签字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只需要双方私下签字就可以,不需要在公证处签订。公证不公证并不影响财产协议的效力。只有涉及到财产赠与性质的协议,并且赠与的财产不能立即交付的情况下,才有公证的必要性。公证的作用在于防止撤销赠与,而不是决定协议的效力。


比如,男方赠与女方房产,如果房产能够立即加名或过户,没有公证的必要性,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不能再撤销赠与,如果房产因为贷款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变更登记,此时才有公证的必要性。否则,男方就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就无法撤销赠与。但无论公正还是不公正,赠与协议本身只要双方签字就具有效力,公证只影响撤销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 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因此,公证的概念也随之而来。“夫妻财产公证”主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形式。顾名思义,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杭州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婚姻家事无小事,如有婚姻家庭、离婚纠纷、争取孩子抚养权等法律方面问题,欢迎您免费私信咨询!

TL:13858116084

V:zhangtao1982830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