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转账100万元,分手时要返还吗?
有这样一个案件,男女双方恋爱四年多时间,男方每个月都会给女方转账2万元左右,四年共计转账100万元。现在双方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100万元,这个要求是否合理?法院会支持吗?
这个案件中,双方恋爱的时间很长,转账次数很多,每次转账金额平均每个月2万元左右,男方的收入也很高,只是男方收入的很小的一部分,另外部分资金应用于双方的同居生活。因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或者是共同的恋爱支出,女方不需要返还,即使返还也只是很少的比例。
如果这个案件中的100万元是男方一次性转账给女方,或者是分几笔大额的转账给女方,大概率需要全部返还,这种情况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分手之后,财产赠与的目的未实现,女方没有取得财产的正当依据,因此应当返还或者是大部分应当返还。恋爱分手时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交往期间的财产和资金往来。
司法实践中,对于金额不大的物品,一般认定为双方交往期间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不用返还,比如节假日发的红包、赠与的礼物,对于金额较大的物品,比如房产、车辆大额的现金转账,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或者属于彩礼的性质。在结婚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女方取得这些财产没有依据,所以应当返还。
金额的大小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要结合双方的收入、消费情况确定,有的不用返还,有的全部返还,有的只是部分返还,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为了避免争议,双方在恋爱时可以签订赠与协议,或者是分手时签订分手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财产属于无条件的赠与性质,双方之间分手之后不存在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