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张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8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杭州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杭州婚姻家庭律师: 婚前房产不公证是否能转为共有?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次举报


婚前房产不公证是否能转为共有?

杭州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婚姻家事无小事,如有婚姻家庭、离婚纠纷、争取孩子抚养权等法律方面问题,欢迎您免费咨询!

TL:13858116084

V:

  如果双方不做特殊约定或处理,一方的婚前财产一直就是他的个人财产。

  公证的确是一种比较明确有效的能够证明房产是否为婚前所有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该房产为婚前所得,公证就显得没有那么必要了。一方婚前取得的房产,一般只要不涉及婚后还贷,公证就不是必要性的操作了,房产证本身就是充足的证据。

  对于动产类的资产,比如首饰、古董等贵重物品,和现金存款等,都可能存在难以证明的问题。如果有婚前财产公证,有时能起到一定证明作用,或者不去公证处办公证,双方自行把婚前财产列明签字确认,也是可以有效的。

  律师补充: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