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赠送孩子的房子可以撤销要回吗?
杭州婚姻家事张涛
16年婚姻家事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TL:1385811684
V:zhangtao1982830
案例解读:
赵女士和陈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陈小某,后赵女士和陈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赵女士抚养,双方共有一套房产归双方之子陈小某所有,贷款由陈先生承担。后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在审理中赵女士认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双方之子陈小某所有,但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变更应以登记才能有效,现该赠与行为尚未发生,要求撤销赠与。
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赵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行为有效。陈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房屋,并对包括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的,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该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否则双方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