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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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咨询:离婚时女方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给还是不给?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9次举报

案例解读:

当事人杨女士和陆先生于2016年结婚,其后生下儿子。双方从2019年开始发生矛盾,随后分居,孩子跟着杨女士生活。2010年,陆先生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后又撤回;2021年,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遭法院驳回;直到2022年10月,陆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争取抚养权及要求分割财产。

陆先生离婚之心已定,但杨女士却不同意离婚。她认为,两人结婚之后,自己负责照顾孩子、照料家事,陆先生只忙工作,对家事毫不关心,杨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要求陆先生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20万元。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陆先生和杨女士感情已经破裂,判决两人离婚;共同财产方面,两人平均分割。而孩子的抚养权归杨女士所有,陆先生每月需要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

同时,对于杨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认为杨女士确实在养育子女、照顾家庭等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1088条的规定, 杨女士要求陆先生给予补偿地属理由正当,根据双方结婚时间、具体生活情况,判决陆先生给杨女士支付家务补偿款5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张涛表示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等,可称之为家务劳动或家务贡献。家务贡献不直接从外部取得经济收益,于内部却有重大的利他意义——或是对夫妻双方共同义务的独自承担,或是使配偶在工作、生活中受益,或是增进家庭整体福祉。同时,家务贡献较多的一方,往往牺牲了个人事业发展的机会,机会成本不容小觑;当然,也有人能做到内外兼顾,更属不易。当离婚时,做出较多家务贡献的一方,基于其付出和另一方的收益,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这就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1088条,在原先《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取消了分别财产制这一前提,即使夫妻之间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做出较多家务贡献的一方也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由于适用范围的扩大,可以想见,此类纠纷将显著增加。

适用《婚姻法》第40条的典型情形是,一方在外工作,一方全职在家,若实行共同财产制,全职在家的一方得以分享夫妻共同财产,一是考虑了其家务贡献的必然结果,故无需另行补偿;而只有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才有补偿的必要,否则明显不公。但是,该规定似乎未考虑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的情形,以及夫妻双方都在外工作,其中一方同时为家庭作出了显著较多贡献的情形。这些情形若不予补偿,也会产生明显不公。

《民法典》第1088条考虑得更加周全,但在使用时仍需注意,对于一方工作、一方全职在家的模式,假如既使用共同财产制平均分割财产,又额外给全职在家的一方离婚经济补偿,是否又存在重复计算进而对另一方不公?

从“分别财产制+离婚经济补偿”到“共同财产制+离婚经济补偿”,在《民法典》新的规定下,避免实质不公的解决方案,一是共同财产分割的比例,需避免“对半分”的思维定势,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可以一人一半,但不必然一人一半;二是补偿的幅度,也要根据个案所采用的财产制度等具体情况有所区别。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