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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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张涛: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成功取保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0次举报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明知大麻制品“CBD”油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四氢气大麻酚(THC),还利用网店进行贩卖,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律师介入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接受李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了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大致案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辩护律师通过会见李某,了解了具体案情,并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当前所处的刑事阶段并向其释明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及后续辩护策略,缓解了李某紧张、不安的心态,为后续办理一系列变更强制措施打好基础。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在了解了案情后,多次实地调查,查阅相关判例,寻找有利于李某的证据,发现此类案件存在取保候审可能性,遂多次与该案主管负责人沟通,深入交换意见。最终在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成功说服了承办公安民警。在向办案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意见书及相关法律意见并进行了有效沟通后,辩护人最终成功李某申请了取保候审。

罪名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