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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对资产评估报告提起执行异议的审查规则

作者:赵籽贻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86次举报


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对资产评估报告提起执行异议的审查规则

一、资产评估报告执行异议审查的规则

从执行裁判实务来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资产评估报告的异议主张可以分为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程序性异议主张程序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所采取评估程序方面提出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事项,有权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提出执行异议。基于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中,应当审查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是否具备评估资质以及评估行为实施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

关于实体性异议,主张针对评估报告中实体性事项,比如评估报告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评估结论等直接关系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事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法院有权对评估结果是否公正等事项进行审查。依据该解答,人民法院除有关程序性事项外,还应当对评估结果等实体性事项予以审查。就本案而言,本案执行异议当事人系针对评估方法提出的异议,故可以纳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财产处置规定》,亦区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评估报告程序性异议还是实体性异议,并对具体的审查事项及方式进行了规定。其中,第22条明确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四类,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上述情形可以归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评估报告程序性内容的异议。而根据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该异议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如评估机构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由此,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实体性事项的异议,将由相关行业协会在组织专业技术评审来认定。针对同时就评估报告的实体性事项及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的,第23条第2款进行了区分处理,如程序性事项系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两种情形的,因该程序性事项与实体性事项具有牵连关系,统一依据第23条第1款处理,即先由评估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再由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补正;如程序性事项系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事项,因该事项系开展评估的前提要件,如出现程序瑕疵,无法再通过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方式补正,所以对上述两类程序性事项,法院应当先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予以判断并纠正,进而导入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程序中。

此外,在审查过程中,针对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方面的程序性异议,法院可以召集评估报告的作出机构对财产基本信息、财产范围、评估资质、评估程序等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举证,让法院及当事人充分了解评估报告形成的过程和依据,进而执行裁判部门对评估报告是否作为执行依据进行评价。

(摘自高小刚、刘钰:《执行中对资产评估报告异议的审查》,《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8期)

二、司法案例

1.资产评估报告本质上是基于法院职权作出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执行行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程序性事项及实体性事项的异议,应纳入执行异议程序由执行裁决部门进行审查——向上(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资产评估报告本质上是基于法院职权作出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执行行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程序性事项及实体性事项的异议,应纳入执行异议程序由执行裁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除可以召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外,还可以由评估机构出庭发表意见,接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质询。执行裁决部门可以根据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以及现场查勘的情况,对是否采用评估报告作为执行依据作出判断。

案号:(2017)苏05执异5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8

2.评估机构未能充分依据价格评估规范作出房产价格评估报告,视为作出评估结论的依据不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评估机构未能充分依据价格评估规范作出房产价格评估报告,视为作出评估结论的依据不足,当事人据此提出执行异议并要求重新评估的,执行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7)赣1125执异1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

3.对评估报告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扬州凯盛能源有限公司诉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案例要旨:对评估报告的程序性异议、评估报告本身的异议均应纳入执行异议程序处理。委托评估行为虽属于辅助行为,其是基于法院职权作出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执行行为,且法院对委托评估行为具有监督职能,因此对评估报告不服异议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裁决机构进行审查。在审查方式上可采用书面审查、质询、听证等方式。在评估异议审查期间,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在审查结果上以限制重新评估为原则,可采用说明、补正等方式。

案号:(2012)扬执异字第0001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0

4.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之后,执行法院应当对评估过程及结果予以审查——郭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案例要旨:民事执行拍卖中的评估报告系评估机构受人民法院委托,由估价专业人员基于专业知识形成的专门鉴定结论,不仅涉及评估报告实体性异议的复核,也涉及接受人民法院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资质以及评估程序的审查和监督,二者密切关联不可分割。因此,执行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异议之后,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先将评估报告的实体性异议交由原评估机构复核,并对异议申请中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再由执行法院对评估报告涉及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资质以及评估程序等异议理由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未经原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本身存在的实体性异议进行复核、解释和说明的前置程序情形下,直接对评估报告进行程序性审查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案号:(2019)赣执复48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59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9、当事人对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如何确定审查范围并作出处理结果?

答:当事人对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计、评估、鉴定的,法院主要审查审计、评估、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审计、评估、鉴定机构(以下统称专业机构)及出具报告的审计师、评估师、鉴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评估结果是否公正等。

经审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同时根据原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的具体情况,责令专业机构限期补正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或者直接裁定原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无效。专业机构拒绝补正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补正结果仍有异议,经审查认为其异议确有理由的,裁定原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无效。原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经裁定无效的,由司法辅助部门委托其他专业机构重新审计、评估、鉴定。对于审计、评估、鉴定报告被裁定无效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如确属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审计、评估、鉴定结果明显失实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审计、评估、鉴定工作。同时,执行部门应责令相关专业机构退回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拒不退还的,强制执行。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初稿有异议并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听证会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案件承办人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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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籽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61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