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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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捏造事实虚假诉讼涉案金额巨大仅判刑拘役三个月

发布者: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489人看过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CCTV《实论》、新京报等媒体嘉宾律师,姚志斗律师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多位资深经验丰富律师的实战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近千件,专业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借贷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各项民商事法律诉讼以及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等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为掩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14日,余某在靳某担保下,从被告人孙某处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息3%计算。余某在借款后支付给孙某5500元作为利息,后因无法还款而逃离。被告人孙某随后向担保人靳某追讨债务,靳某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4月22日委托毛某帮其偿还孙某利息1万元、本金5万元。2018年5月20日,靳某又从自己的招商银行账户取现10万元用于归还孙某借款本金,另由刘某代其支付孙某利息共计6000元,孙某于当日出具给靳某20万元的收条,同时靳某以自己名义向孙某签写了一张剩余5万元本金的欠条,据此双方认可靳某系于当日已全部归还孙某20万元本金之后,再向孙某借款5万元。至同年7月,靳某归还孙某最后一笔借款本金5万元,并为此共支付利息9000元。被告人孙某在靳某已偿清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以该份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余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致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行为确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且态度诚恳,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拘役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认可辩护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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